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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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
一、該省政府44年5月13日44府民地乙字第1974四號呈為土地法第97條所稱城市地方其標準應如何確定,非城市地方而發生房屋或基地之租金糾紛時,可否援照辦理請釋示一案。
二、茲核復如次:
(一)該省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區域,所謂城市地方之範圍,應依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原呈所稱之頭城鎮無都市計畫不得視為城市地方。
(二)非城市地方發生房屋或基地之租金糾紛時,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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