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7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80128651號函
要旨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就特定不動產為禁止處分
內容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8年7月11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55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有關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執行不動產權利禁止處分等登記事宜,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特別明定「限制登記」之類型,其範疇包括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查108年7月17日公布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屬前揭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之範疇,爰請轉知所屬依規定配合辦理登記。
三、(略)

附:司法院秘書長108年7月11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55號函
主旨:為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法院函請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登記機關為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時,敬請貴屬登記機關惠允協助辦理,如有法院應配合辦理事項,併請覆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116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該規定係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有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
二、又上開規定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附此敘明。
三、(略)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233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1886號函
要旨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囑託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內容
一、查「(一)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定參照)。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本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所有土地乙筆信託予受託人,並已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似已符合上開撤銷權之行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二)次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本件納稅義務人已將其財產權為信託移轉,似已無得否適用上開規定問題。……」前經法務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法律字第0四0四八六號函釋在案。是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囑託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二、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一一三九0號函釋「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之內容與前開規定有別,併此敘明。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390號函
要旨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受理登記,惟為求慎重起見,宜將本案不動產業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該執行法院
內容
查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另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為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5條、第18條、第76條所明定。是以本案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自應依法院囑託辦理登記,惟為求慎重起見,宜將本案不動產業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該執行法院。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7月22日台內地字第8580297號函
要旨監護人持憑民事裁定書辦理禁治產註記,登記機關應依其申請將禁治產情形加註於所有權部備考欄
內容
本案得參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85年5月1日高市地政一字第06222號函說明所擬「由監護人持憑民事裁定書,登記機關依其申請將禁治產情形加註於所有權備考欄即可。」意見辦理,茲檢送該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85年5月1日高市地政一字第006222號函
一、按「土地法第78條第8款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分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民事訴訟法第606條所明定。本案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就禁治產人之不動產為必要之處分乙節(禁止賴乙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所為之讓與、設定及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如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者,應得由申請人檢附登記申請書及民事裁定書等相關文件申辦禁止處分登記,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所擬之記載例應屬可行。
二、另查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不動產之處分,應由法定代理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辦理,是以,如在地籍資料能夠顯示禁治產之情形,同樣亦可保障禁治產人之財產權益,故本案倘無法依項辦理登記,似可由監護人持民事裁定書,登記機關依其申請將禁治產情形加註於所有權備考欄即可。
(按:電腦化作業後,原人工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考欄修正為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修正後為第136條)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4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