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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15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6月2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968號令
要旨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規定
內容
國民住宅所有權人欲將該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得逕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惟該國民住宅若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15年者且其信託行為係以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法律關係為之者,則其委託人應符合「居住滿1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者,則不受上開規定限制。另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8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9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一六五八0號令
要旨關於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標的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分別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五項定有明文。準此,公同共有不動產(土地)之處分,上開規定已有準用之特別規定,故公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應以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潛在)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查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之立法定義,當事人間成立之信託關係,以委託人與受託人具有強烈信賴關係為其基礎,且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信託法公布施行前所作之規定,因而土地法規定之「處分」定義,尚無包括信託行為在內。從而,不論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部分共有人,自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信託行為及申辦不動產信託登記。
二、本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八七一四○五○號函釋「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以自益信託方式申辦權利變更登記」(地政法令彙編九十年版第01-01-259頁)之內容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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