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要旨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簡化事宜
內容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亦同。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