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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二二一四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之資格限制
內容
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除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並經工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地政機關列管之工業區土地,其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外,尚無承受人限制之規定。至獎勵投資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規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如何繼續執行移轉管制,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內地字第八Ο七六一Ο四號函已有明示。
土地法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經濟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經(七五)工字第一四三一九號函
要旨金融機構得承受法院拍賣之工業用地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關於工業區土地、建地之購置及使用之限制:
(一)如其廠地係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且非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開發者,該土地、建物之購置、使用、移轉(包括拍賣),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二)興辦工業人購置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或開發之工業區或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及建物者,依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限作工業使用。
二、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或建物時,金融機構可否承受乙節:關於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建物時,其買受人仍以合於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興辦工業人」為限,惟具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之情事者,金融機構於承受後,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仍應作工業有關之使用,並依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土地法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六九)內字第一四四五四號函
要旨工業用地限供工業使用,不因法院拍賣而解除工業用地之編定
內容
內政部會商結論:
一、工業用地應限供作興辦工業有關使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已有明確規定。查經濟部六十六年二月二日經(六六)工字第三Ο四八號函請前司法行政部轉請各法院於辦理工業用地拍賣之公告時,附加註明有關工業用地之使用規定一節,僅屬洽請法院參考配合性質,並非法律強制之規定,其有無必要採行,當可由各法院自行參酌決定。復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故本案土地,花蓮地方法院於拍賣時,縱未註明其為工業用地,乃至其拍定由拍定人承受之經過,法律上並無瑕疵可言,更不因此而影響前列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效力。準此,拍定人申請註銷本案工業用地之編定一節,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並應由工業主管機關督導其限期作工業使用。
二、至於拍定人對本案土地,如確無興辦工業之意願或能力,應可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轉租或轉售與其他興辦工業人建廠使用。
土地法 《第 8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台(六九)內地字第四○○九二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移轉,其承受人不限為興辦工業人
內容
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用地之土地(不論其為何種地目),除其使用應受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限制外,關於其移轉與非經營工業之人,現行法令尚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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