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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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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7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8209803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規費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非屬土地法第78條第1款規定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亦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獎勵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法第76條、第77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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