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經內政部核准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 一、營業項目有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者。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四、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者。 五、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者。 前項航空公司應具有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者。 |
本案昕締休斯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屬「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其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接受委託協調辦理航空攝影、航空測量及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務」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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