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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經內政部核准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
一、營業項目有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者。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四、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者。
五、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或領航人員者。
前項航空公司應具有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者。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國防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二○○七二○七四號、國防部制剴字第○九二○○○○三九六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七三四一四號函
要旨非屬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不得辦理航測攝影業務
內容
本案昕締休斯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屬「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其申請增加營業項目:「接受委託協調辦理航空攝影、航空測量及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務」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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