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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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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7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296509號函
要旨抵押權登記受害人如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內容
本案貴省政府囑釋抵押權設定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如其損害原因確係由他人共謀詐欺所致,在行政上,地政機關自無損害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時,依土地法第71條規定,自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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