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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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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1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金融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申辦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應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以特別授權方式辦理。其印鑑證明經總機構行文援用前項備查之法人印鑑(圖記),或行文並檢附新印鑑卡備查,經地政機關審驗後存查者,嗣後申請地上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100號函
要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
內容
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泛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其變更登記包含因契約或遺囑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信託登記、因信託行為取得之土地權利登記、塗銷信託登記、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變更登記及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等,爰此,金融機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辦上開登記事項時,如送經地政機關存查之委託書已列明委託辦理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地政機關得依存查文件處理。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修正後為第21點)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21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4年12月7日台內地字第8416274號函
要旨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抵押權設定或塗銷登記,得適用「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之規定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84年11月23日台財融第84785147號函以:「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及本於該條文訂頒之『票券商管理辦法』,票券商為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金融機構,包括經本部許可得經營票券業務之銀行或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另票券金融公司擔任本票保證人(即辦理授信義務)時,在業務上有為債權確保而徵提擔保品之需要。」故本案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抵押權設定或塗銷登記之申辦,得適用本部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之規定受理其印鑑備查。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修正後為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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