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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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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
(二)公司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者,應檢附全體董事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因放款就他人提供不動產取得抵押權登記之塗銷登記,免予提出前項書面授權文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90118084號函
要旨有關公司未設置董事會僅設置董事時,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之應附文件
內容
一、按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規定略以:「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又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正,為回歸企業自治及實務需求,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爰增訂該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
二、配合上開公司法增訂施行,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於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時,因董事會之職權係由該董事行使,應檢附該董事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於僅置董事2人時,應檢附該董事2人之書面授權文件,俾憑申辦。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修正後為第8點)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第 8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8605135號函
要旨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設定負擔,係指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負擔而言
內容
有關「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之規定所稱不動產之設定負擔,係指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以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負擔而言,尚不包括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就他人提供之不動產,以權利人身分取得他項權利之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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