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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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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10376515號函
要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內容不實之認定
內容
一、按「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其建物移轉面積之申報方式,依本部發布之申報書填寫說明第18點有關「建物交易標的清冊」:「每一建號建物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建物移轉面積應包括專有部分(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如有內含車位,並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填載。」故本項資訊應就每一建號相關標示資訊以登記(簿)謄本所載資訊予以填載,並無排除共有部分,故建物移轉面積仍應依專有部分(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每一建號標示資訊,分列填報,合先敘明。
二、本部101年11月21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有案,其會議結論(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81條之2條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第47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亦有類似規定,故申報不實,不限於價格不實,其他依規定所需申報之實際資訊,如有不實亦應依規定裁罰。至於申報登錄不實與否,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且相關法令亦無對不實樣態訂定統一標準之體例,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報個案中,如有發現瑕疵資訊時,該資訊之違法性及可罰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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