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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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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10215715號函
要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代為標售、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案件,其所涉相關賦稅事宜
內容
一、據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7640號函示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l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二)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另為配合遺產稅稽徵及價金分配事宜,倘權利人已死亡者,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應另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已修正為發還土地,並新增第15條之1例外發給土地價金規定)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0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00233868號函
要旨財政部函釋有關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案件,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現值核定基準
內容
附:財政部10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1960號函
主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案件,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現值核定基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旨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案件,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或讓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三、前述依法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案件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代為標售案件,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代為讓售案件,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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