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2.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其記載項目及面積計算式,登記機關得查對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繳送電子檔者,應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第一項建物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其建物標示圖由登記機關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永久保管。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0112986號函
要旨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等規定,辦理繪製及簽證作業,如有因繪製錯誤或遺漏致他人受損害,自應負法律責任
內容
建物標示圖係建物起造人委由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辦理繪製及簽證,並經建物起造人同意依繪製成果據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應依據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記載之資訊,以其建築或測量專業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等測繪規定,辦理繪製及簽證作業,如有因繪製錯誤或遺漏致他人受損害,自應負法律責任。又若有因建物標示圖之位置圖發生錯誤而致他人受損害者,仍應依其錯誤原因、態樣及個案事實,具體認定相關責任歸屬。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