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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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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前項轉繪應依第二百七十二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及下列規定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辦理:
一、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二、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為單位。
三、建物位置圖應依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之。
四、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586號函
要旨建物測量成果電子檔共通格式
內容
一、按112年1月13日修正發布並訂自同年5月1日施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規定,辦理轉繪建物第一次測量成果者,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以利採行數值法向量格式製圖,及配合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發展政策推動資料加值應用。又申請人依同規則第282條之2及第282條之3委外辦理轉繪簽章或繪製簽證之測量成果,亦應一併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倘未繳交者,登記機關仍應依案附文件製作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電子檔,所衍生作業成本則由申請人負擔,以符相關規定。
二、為推廣數值法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本部除已委外開發建物測量軟體(SB)交由各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測繪作業外,並已釋出免費單機版軟體(SBpublic),提供各界完整繪製成果圖功能,可便利數值法作業及避免繪圖錯誤,且相容常見繪圖交換檔案格式(Drawing Exchange Format, DXF)。又上開軟體由本部持續更新維護因應法規修正調整,可兼具申請建物產權測繪登記之效用(如產製建物申請書附表、檢核各建物面積、檢視三維地籍建物模型等)。是以,有關旨揭電子檔共通格式,即指本部委外開發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或SBpublic)相容之檔案格式(*.zip或*.zjb)。
三、略。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要旨「建物地籍測繪資料」之資料內容
內容
一、按112年1月13日發布自同年5月1日施行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條文及其修正說明略以,建物第一次測量之位置圖採轉繪作業者,應參依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簽證之實地測繪建物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基本控制點、導線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等測量標之相關距離、角度資料為之。如未檢附上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俾憑續辦;倘無法補正或建物位置仍涉及越界爭議時,登記機關則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以符前開規定。
二、旨揭「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二)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三)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四)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三、又上開規定應檢附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除採隨案件申請併附,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即予載明(或新增附圖),並依法簽證為之,以應建築物施工管理實務,藉由落實營建工程應備程序,揭露相關測繪資訊,精進建物位置圖轉繪(繪製)作業,確保民眾權益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四、略。
五、檢送「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參考例1份供參。
  •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參考例下載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參考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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