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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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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6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40006358號函
要旨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之申請案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之規定
內容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之申請案委託代理人辦理者,參依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填寫範例及本部72年7月6日台(72)內地字第168436號函釋規定,如未附具委託書者,則代理人應於申請書內委任關係欄之「本...案之申請,委託○○○代理及指界認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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