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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二、抄錄錯誤。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第二款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20064433號函
要旨重測錯誤依法辦理更正,尚不生信賴保護及牴觸土地法第43條之問題
內容
一、按「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係指原測量成果與實地有不一致情形,且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者而言;所稱抄錄錯誤係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者而言。第一項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或抄錄錯誤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更正。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係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為本部89年12月6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所明定。次查「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0點規定:「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測量成果更正後,再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辦理土地標示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如有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裁判。」有關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並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測量錯誤者,應如何辦理更正之問題,前開規則及執行要點已有詳細規定,地政機關自應依該規定辦理。惟前開規則第232條修正前規定:「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前項原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因此,89年12月6日前開規則修正前之重測錯誤更正具體個案,依行為時規定辦理。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72號判例:「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之絕對效力,係就對於第三人之關係而言。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並非謂一經為總登記後,即不能復為權利變更登記。土地登記完畢後,利害關係人發見登記錯誤時,固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更正。但此種登記錯誤之更正,應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者為限。若登記人以外之人,對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殊非可依上述規定,聲請更正登記,以變更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同院49年判字第20號判例參照)。本部訂定之「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點亦本該判例意旨而規定:「更正登記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為限,若登記人以外之人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所謂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乃指更正登記後,登記事項所示之法律關係應與原登記者相同,不得變更。換言之,登記之更正,有無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須視更正後與原登記者,是否同一土地或建物,同一權利種類及同一登記名義人,為衡斷之標準(李鴻毅著,土地法論修訂第20版,第243頁參照)。本案有關重測錯誤之更正,除應依前開規則及執行要點辦理外,並應注意有無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始得為之。
三、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除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因之真正權利人對於第三人依此取得之不動產,訴請返還,自無法律上之根據。」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23號著有判例(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解釋、最高法院39年臺上字第1109號及44年臺上字第八二八號判例參照)。前開判例明示信賴登記之第三者與真正權利人之間不得請求塗銷登記及得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之時機,並闡明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意旨,本部歷年函釋均本此意旨。是以,有關重測錯誤之更正,如確實依前開法令規定辦理,尚不生信賴保護及牴觸土地法第43條之問題。……至如有重測錯誤更正具體個案,仍應詳細審酌案情及認定事實適用前開相關法令規定。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於95年11月24日修正)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於95年6月19日修正)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0點規定,於97年12月19日修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6月23日台(88)內地字第8881286號函
要旨土地複丈系統數值地籍資料檔面積與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經核對後,面積不符相差0.01平方公尺,毋需辦理面積更正
內容
關於台南縣政府依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台灣省後續實施計畫,執行本案數值複丈系統宗地資料面積與登記面積比對工作,發現兩者相差0.01平方公尺,其發生原因為登記面積係依據貴處土地測量局開發重測系統所列印面積辦理登記,經轉入土地複丈系統後,因兩系統界址點坐標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取位方式不同,致使重測資料檔與複丈資料檔之宗地面積於平方公尺以下二位因四捨五入相差0.01平方公尺,另有關數值資料如因不同電腦之主機、環境等儀器設備影響,所導致面積計算捨位誤差,或宗地辦理數值法土地分割時,新增分割點因納入相毗鄰宗地界址坐標檔,使該毗鄰宗地可能產生面積計算捨位誤差等情形。因純係面積計算捨位誤差,非屬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所稱原測量或抄錄錯誤範圍,毋須辦理登記面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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