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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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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
前項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屆期未簽名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1年9月23日台(81)內地字第8186174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複丈,其屬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政事務所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應註明土地界址之坐標
內容
查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地政事務所於複丈完竣後,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如為申請鑑定界址,地政事務所應免費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其以圖解法辦理者,土地複丈成果圖,應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界標名稱關係位置及實量邊長,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5條、第233條、第238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6點所明定。準此,地政事務所採數值法辦理土地複丈,其成果圖應註明土地界址坐標,並應免費核發。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5條,87年2月11日修正為第218條)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3條,87年2月11日修正為第215條)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87年2月11日修正為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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