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之規定,本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有關駁回通知書之註記內容修正為:「註:一、如申請案件合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或第266條規定者,得於3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規費,逾期不予退還。二、申請人不服駁回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駁回通知書影本,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由本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市(縣)政府提起訴願。」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及第266條之申請退費期限,於92年10月27日已修正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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