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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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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規費除當年度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外,應優先支應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所需經費,並得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2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1272號函
要旨辦理撥用公有土地之作業費,涉及地籍測量分割時,應含括土地複丈費
內容
查本部90年3月5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0650號函訂頒﹁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三、(二)規定﹁用地之測量、面積計算、製圖、晒圖﹂工作,係指地政事務所應需用土地人撥用作業需要所為之額外測量工作,至撥用公地分割測量為法定測量業務,並無得逕為分割測量之法令規定,需用土地人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惟如其所撥付之作業費於辦理撥用作業後尚足敷支應者,同意由需用土地人或地政事務所逕洽受託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作業費內撥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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