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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五、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土地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9月5日台內地字第0910069260號令
要旨一宗土地之全部或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該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該權利範圍位置之勘測
內容
關於一宗土地之全部或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由該他項權利人單獨申請該權利範圍位置之勘測,地政事務所受理該申請案時,應通知該申請人、設定土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勘測範圍涉及鄰地並應通知鄰地關係人到場共同認定該私權範圍,以兼顧其相互間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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