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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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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387335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4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10070765號令
要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已興建農舍,其坐落為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事宜
內容
關於民國89年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已興建農舍,其坐落為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除依土地法第31條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者外,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分割;至該農業用地之管制,應請參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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