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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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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會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5月8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019號令
要旨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召開會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會議紀錄並應於重劃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網站張貼公告
內容
為擴大參與並提升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功能,協進會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召開會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會議紀錄並應於重劃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網站張貼公告,以期會議資訊更臻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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