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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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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6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12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內營運中之合法登記工廠(不含特定工廠)範圍內得設置附屬併網型儲能系統
內容
有關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內營運中之合法登記工廠(不含特定工廠)範圍內得設置附屬併網型儲能系統1案,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11年6月13日工中字第11105011950號函(影本)供參,請查照。
  • 經濟部工業局111年6月13日工中字第11105011950號函下載經濟部工業局111年6月13日工中字第11105011950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286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農舍得否為便利商店之使用
內容
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農舍得否為便利商店之使用1案,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23日農企字第1110220668號函(影本)供參,請查照。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23日農企字第1110220668號函下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23日農企字第1110220668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432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容許(可)作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使用,其作業廠房最大基層面積計算疑義
內容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容許(可)作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使用,其附帶條件之一,於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於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則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上開附帶條件所稱「最大基層建築面積」,參照本部營建署98年3月18日營授辦城字第0983580192號函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所稱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之建築面積,非指建築基地面積」。本案有關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之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規定之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8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128581號函
要旨有關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能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發電設備)
內容
有關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能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廢棄物發電設備)1案,檢送經濟部工業局110年8月2日工地字第11000695000號函影本1份供參,請查照。
  • 經濟部工業局110年8月2日工地字第11000695000號函下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8月2日工地字第11000695000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109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73406號函
要旨宗祠係供奉與祭祀祖先之場所,非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宗教建築之容許(可)使用項(細)目
內容
一、按宗祠係供奉與祭祀祖先之場所,又稱祠堂、祖堂、家廟、公廳,除提供宗親過年過節、祖先忌日之祭祀,亦為宗親聚會、論事、交誼之場所,其性質與宗教以神道設教,訂立誡約而使人崇拜信仰,及寺廟以供奉神佛像供不特定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者顯有不同,故宗祠難謂屬宗教建築物,亦非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宗教建築之容許(可)使用項(細)目。
二、又經查國內既存宗祠除具有提供宗親偶爾祭祖之功能外,多作為宗親會辦公室及聯誼聚會場所,或具有其他用途如集會所、民宿、文教設施、展示廳、博物館、歷史文物館等,爰民眾於甲種建築用地作宗祠使用申請建造執照時,建請衡酌其建築物空間配置及其主要用途,再行對應現行上開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甲種建築用地之容許(可)使用項(細)目;另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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