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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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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餘建築用地面積為限︰
一、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二、需地機關有安遷計畫。
三、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內土地。
四、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90106997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得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
內容
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位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者,得否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1案,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21日農企字第1090206246號函影本供參,另本部108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16007號函一併停止適用。
  • 農委會1090221函下載農委會1090221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0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116007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位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者,仍有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及同規則第30條之1規定之限制。
內容
一、(略)。
二、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位屬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者,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揭號函表示,非屬旨揭變更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為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因被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致其零星或破碎之適用情形。準此,本案仍應受上開變更要點第6點第6款及管制規則第30條之1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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