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實質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開發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一、規劃為工商綜合區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二、規劃為非屬製造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之工業區。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建蔽率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立法意旨: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工業區,除製造業外,尚有其他產業別使用,例如: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倉儲業(含儲配運輸物流)、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等,其使用地均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他如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亦有類此情形。 二、為避免製造業以外之業別使用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易誤認屬得供製造業廠房使用,肇致土地使用管理之問題,爰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四四五次會議決議,開發許可工業區內非製造業之產業使用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為利不同產業發展更具彈性,其使用強度依其核定之開發計畫使用;並另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九編明定之,修正第二項本文並增訂第二款規定。 三、至依「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申請作綜合工業、工商服務及展覽、修理服務、批發量販及購物中心等用途之工商綜合區,仍編定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與上述情形有所區隔,爰另列於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經濟部、內政部經濟部90年8月29日經90礦字第09002714310號令
內政部90年8月29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313號令
要旨訂定鹽業、礦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
內容
訂定鹽業、礦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鹽業用地:
(一)鹽業設施之倉儲設施、鹽廠及食鹽加工廠及辦公廳員工宿舍、轉運設施、其他必要之鹽業設施部分,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八十。
(二)鹽業用地之農舍,其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前二項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二、礦業用地:
(一)採礦之附屬設施、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及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部分,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其他容許使用項目,其建蔽率為百分之二十,容積率為百分之四十。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前二項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