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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於不動產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七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41302444號函
要旨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
內容
研商精進實價登錄作業方式及試辦併登記案件申報檢討會議紀錄,結論:
一、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露,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二、至有關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之期限,考量實價登錄查詢資訊之正確性,不予限制申請更正期限。
三、(略)。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503號函
要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得申請複印
內容
一、按「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分為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明定。次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5項、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3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4項分別規定「……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揆其立法目的旨為考量上開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內容,包括價格及相關屬性資料,為保障個人隱私權,爰予規定在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個人隱私之前提下,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利用,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案函詢申請複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之申請人資格1節,茲鑑於該申報書內容係包含申報人及交易雙方當事人之成交實際資訊等個人資料,參照上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規定保障個人隱私權之意旨,以及檔案法第18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尚不宜提供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人及其繼承人以外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貴府受理旨揭檔案申請時,請依上開規定審酌個案情形以為准駁之決定。又旨揭申報書所含申請人以外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視個案情況於資料提供時予以遮蔽。
三、另依檔案法第21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2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本案有關申請費用部分,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2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94402號函
要旨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採網際網路申報其最後申報期限之認定
內容
按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採網際網路申報其最後申報期限之認定,仍請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辦理。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10331317號函
要旨不宜以郵局存證信函辦理實價登錄申報
內容
一、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應於買賣完成移轉登記後30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依上開規定之意旨,申報人向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登錄時,可採紙本「臨櫃」至地政事務所核對申報人身分證明後完成申報,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檢核身分證明後透過線上申報系統進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宜,未規定以存證信函方式受理。
二、又如以紙本寄送未臨櫃申報,將不易確認申報人是否為申報義務人,或有無申報義務人授權,倘有申報錯誤或不實之虞時,仍應由申報義務人負責,故仍需以臨櫃核對身分資料之方式以為周延。本案仍請貴府依上開意旨,請該地政士,以紙本臨櫃申報或自然人憑證線上申報之方式辦理,並注意申報期限,以避免發生申報逾期之狀況。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10296604號函
要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
內容
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無刑法第214條規定適用疑義1節,依法務部101年7月2日法檢字第10100124160號函略謂「…依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4條之罪責,端視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依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係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故申報不實之法律效果及是否屬資料提供者構成該刑責,請依法務部上開號函意旨辦理。

附法務部101年7月2日法檢字第10100124160號函
主旨:就所詢有關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事宜乙案,本部研議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私文書而言,是以,偽造私文書,係指假借他人名義,而制作在外型上足以使人認為係出自作成名義人之具有部真實性之私文書。申報人登錄之資訊不實時,其並非無制作權人,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責。又依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4條之罪責,端視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
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是以,主管機關是否應舉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須視是否於執行職務過程發現犯罪嫌疑而定。
四、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申報人與權利人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惟此屬事實認定之範疇,應是具體個案之情形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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