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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不動產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
三、標的資訊:交易日期、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12月4日台內地字第1010380022號函
要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備註特殊交易態樣
內容
一、按本部發布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格式」,其中備註欄係指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例如房地交易含未登記建物部分、民情風俗(如考慮風水因素)、親友間交易等因素(如附件),以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均可於該欄內註明。(略)
二、(略)。
附件 實價登錄備註欄特殊交易態樣
【1/3買 賣】□1.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
□2.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
□3.建商與地主合建案。
□4.(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向政府機關承購之案件。
□7.受債權債務影響或債務抵償之交易。
□8.急買急賣。
□9.有民情風俗因素之交易。
□10.單獨車位交易。
□12.土地及建物分次登記案件。前案土地登記收件字號:
□13.瑕疵物件之交易。
□14.其他(請敘明):
【2/3租 賃】(略)
【3/3預售屋】(略)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1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12494號書函
要旨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買賣移轉登記者,實價登錄申報方式
內容
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此,如登記原因為買賣者均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申報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合先敘明。
二、又參照本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96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釋,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另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惟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故類此因合意解除契約,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其申報登錄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內加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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