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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第六條規定容許使用。
二、 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 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
四、 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
五、 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六、 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七、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八、 國防設施。
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立法意旨: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上開情形與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得申請變更編定之案件,皆為輔導未登記工廠之小面積土地變更編定,性質相當,宜有一致性之規範,爰增訂但書第九款,其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得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規定;現行第九款則遞移至第十款。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6297號函
要旨有關設置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而有需求者,得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部分,適用再生能源條例第15條第1項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共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檢送經濟部能源局109年10月27日能技字第1090063790號函(影本)供參。
內容
  • 經濟部能源局109年10月27日能技字第10900603790號函下載經濟部能源局109年10月27日能技字第10900603790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22日衛部顧字第1081961921號函
要旨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範疇。
內容
一、略。
二、略。
三、……確保國土合理開發及土地保育之前提下,期綿密長照機構資源發展,並查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稱之社會福利設施範疇,包含老人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性質與長照機構類同。
四、綜上,為簡政便民並使國土合理使用開發,認定長照機構屬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第3款所稱之「社會福利機構」,得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頃之限制,並適用相關行政規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252號函
要旨山坡地範圍內採取土石辦理變更編定,仍應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
內容
本部95年9月14日召開研商於山坡地範圍採取土石辦理變更編定,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有無檢討修正必要會議,經與會討論獲致結論,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採取土石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其理由如下:
一、山坡地採取土石過程,表土長期裸露與擾動,易造成土壤沖蝕,對水土保持產生之負面影響,亦可能甚於其他開發建築行為,宜維持一定規模以上規劃配置相關防洪及水土保持設施,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平地採取土石現行已有變更編定申辦機制(不受面積之限制);山坡地超過10公頃以上循使用分區變更程序辦理,亦有申辦途徑,因山坡地屬於地勢較陡、地質較為脆弱之地區,為國土保安、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考量,仍宜維持一定面積規模(10公頃)以上整體規劃開發。
三、山坡地採取土石宜由經濟部(礦務局、礦業司)循設置「砂石專用區」方式整體規劃,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避免零星開發,防止坡地災害發生。
四、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地質不穩、沖蝕嚴重之山坡地第6級加強保育地或坡度超過55%之坡地)係屬區域計畫劃定之限制發展地區,應以資源保育為原則,土石採取除經認屬公用事業性質,否則尚不宜放寬其於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使用變更編定面積規模。
五、山坡地土石採取不宜切割為數個小面積個案提出申請,規避相關法令規定,應以一定面積規模規劃開發,俾防止零星開發累積之土石崩塌及環境衝擊。
六、為避免其他目的事業開發山坡地要求援例辦理,衍生對於山坡地保(復)育及國土整體規劃永續發展政策之負面衝擊,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土地使用變更編定面積最小規模(10公頃),應優先考量國土保育、公共安全及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公用性,尚不宜因個案需求或單一經濟產業需要即予檢討放寬。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3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56號函
要旨山坡地範圍內工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得依原核定公告編定之工業用地總面積據以認定。
內容
一、略。
二、按修正前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1者,不在此限。該辦法係於72年7月7日訂定,嗣於92年3月間刪除上開條文,並同時納入本部修正後之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略以:「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1者,不在此限‥」。次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於工業區設廠之申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設廠文件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或依第10點但書辦理。本案依案附台中縣政府函稱略以,坐落該縣外埔鄉內水尾段270地號土地(面積0.1838公頃),為工業區農牧用地,前揭土地係經該府府建工字第082143號公告編定為工業用地,該工業區總面積為20.5690公頃,屬經編定但未開發之工業區,申請之基地係屬山坡地……其土地開發建築面積範圍之認定,應依工業區總面積予以認定,抑或視各興辦事業人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之面積予以認定……。按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上開管制規則(但書除外)已有明定,本案土地係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公告編定之工業用地,該土地使用分區並已依規定劃定為工業區,該區內使用地擬申請變更編定,其涉及山坡地範圍內土地開發建築面積之認定,得依原核定公告編定之工業用地(劃定工業區)興辦事業計畫總面積為據。
三、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第6項後段規定:「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未達10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限制文件。」有關乙節,依同規則第52條之1規定旨意,其認定、審查及核發權責機關為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2.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0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7742號函
要旨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其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十公頃限制問題。
內容
一、略。
二、依本部76年10月21日台內地字第541304號函釋略以:「‥‥按自來水公司若興建機房等建築物,自應適用建築法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建築後再辦理變更編定‥‥若僅興建自來水工程(淨水場),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列舉之雜項工作物,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又本部77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590731號函釋略以:「‥‥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牡丹一期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請比照本部76年10月21日台內地字第541304號函辦理。」準此,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既非屬雜項工作物,亦不適用建築法規定,則其用地辦理變更編定時,當無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10公頃限制文件,亦即無上開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之10公頃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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