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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711號函
要旨非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私法人不得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8月25日法律決字第0950030759號函復略以:「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旨在保全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自應以該私法上請求權存在為前提;學者亦認為預告登記的發生,應具備對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的存在,其發生原因如何,在所不問,但必須強調預告登記具從屬性,與被保全的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王澤鑑著『民法物權(一)通則.所有權』,2002年9月,修訂版3刷,第129頁參照)。」,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是本案非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因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該公司既為不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其預告登記自失其依據,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該預告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09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內容
一、按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衡其立法意旨,乃預告登記在使預為保全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請求權之登記,其作用乃在限制土地權利人,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權,使在預告登記未塗銷前,保持原有狀態,以免土地權利關係人遭受損失。
二、又基於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旨在保護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又其對公同共有物並無顯在之應有部分,其權利應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並不能享有排除其他共有人之權利,須受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之限制或拘束,非可由公同共有人隨意行使,是公同共有物之其他權利(預告登記)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準此,本案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之潛在應有部分申辦預告登記,除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820611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無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不必再辦理繼承預告登記
內容
一、查……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為法務部79年8月2日法律字第11106號函釋在案。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與預告登記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向無辦理繼承登記該請求權,預告登記亦應本此原則,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
二、本部79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827350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8111740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1年9月5日法81律13341號函以:「按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贈與其未成年子女,如其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毋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亦毋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故似不發生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之問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是以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張○○先生將所有土地預告登記予其未成年子女,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自應依上開法務部見解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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