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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情形之一。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限。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分割(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分割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二)合併(限同一所有權人已辦竣土地或建物合併複丈且無他項權利,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三)滅失(限建物全部滅失,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四)基地號變更(限提出勘查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能以檔存資料確認者)。
(五)混同(限未涉及繼承且地政機關能查詢地籍資料確認者)。
(六)註記(1.限監護人提出法院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2.限輔助人提出法院輔助宣告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3.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七)塗銷註記(限提出經法院裁定訴訟繫屬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八)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九)破產管理人登記(限法院囑託破產登記後,提出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存續期間屆滿(1.限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以建物以外之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申請塗銷登記。2.限農育權因存續期間屆滿六個月後申請塗銷登記)。
(十一)建物主要用途變更(限實施建築管理後領有使用執照建物,並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變更使用執照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二)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限提出證明文件掃描檔,且地政機關得於主管機關查詢系統確認者)。
(十三)地籍清理塗銷(限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或限制登記;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四)地籍清理部分塗銷(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五)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六)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七)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限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並依規定切結者;如由繼承人申請,其戶籍資料須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十八)法定塗銷(1.限建物全部滅失,其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同時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2.限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消滅或建物全部滅失,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11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503號公告
要旨公告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更名(限經公司法人登記機關變更有案,且提供公司登記表掃描檔或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二)住址變更(限經公司法人登記機關變更有案,且提供公司登記表掃描檔或地政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0年12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735號公告
要旨公告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及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
公告事項:
一、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如附表。
二、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自110年8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時,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其經登記完畢後,免予公告註銷且於換領前得免繕發。
四、(略)。
  • 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下載附表-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表pdf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004號公告
要旨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6款規定免予公告註銷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內容
主旨:公告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6款但書規定免予公告註銷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6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於登記完畢時,得免公告註銷原權利書狀: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出生日期更正登記或住址更正登記。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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