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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176號令
要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其依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之續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內容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於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前,通知租賃雙方租約之到期日及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租賃雙方之行為,屬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之居間行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其續約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號令
要旨110年6月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申報登錄之緩衝期
內容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分別給予下列申報登錄緩衝期;屆期未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不實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
一、屬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二、屬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2號令
要旨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110年7月30日以前報備查
內容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年6月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年7月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110年7月30日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屆期未備查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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