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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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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所定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所定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依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申請人應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立法意旨:一、第一項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並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考量各項環境敏感地區查詢項目之結果,係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准駁之參據,屬興辦事業計畫應備之文件,爰明定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應向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內。刪除第三項後段文字「;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101年5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4518號函
要旨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2、條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13.是否位屬航空噪音防制區」之查詢機關,得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8條規定,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查詢
內容
依旨揭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8條規定,航空噪音防制區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劃定公告。是以,有關「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建議洽詢機關」欄,應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增列為建議洽詢機關(現行建議洽詢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始為妥適並符規定;惟為避免法規修正頻繁,上開增列規定將於嗣後執行要點修正時再一併納入修正,於未完成修正前,旨揭查詢事宜,得由申請人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101年4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972號函
要旨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2、條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11.是否位屬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補充說明
內容
為簡政便民,有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2、條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11.是否位屬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除台北市陽明山地區應辦理查詢外,其餘各直轄市、縣(市)均無需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101年4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257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1、限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6.是否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及「14.是否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史蹟保存區?」之查詢範圍補充說明
內容
為簡政便民及減少無謂公文往返,旨揭查詢項目之查詢範圍應予限縮,其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新北市(萬里區、金山區、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臺南市(安南區、七股區)、高雄市(桃源區、楠梓區、鼓山區、左營區、旗津區)、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滿洲鄉)、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二項目所稱「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及史蹟保存區」之查詢範圍,得免予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50號函
要旨水利機關辦理水利、水資源工程設施,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之執行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查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 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者,如係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如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等),考量其屬公共建設需要,且土地使用開發衝擊性較低,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本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說明一(一)已有明釋,該函諒達。)。另經轉准本部營建署94年7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34634號函略以,查建築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 、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至本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之水利、水資源工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抽汲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等),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資料逕洽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綜上,本案水利機關辦理水利、水資源(防水、引水、蓄水、洩水、抽汲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等)工程設施,宜請檢具具體資料逕洽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倘符前開本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說明一(一)規定之「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性質,自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即免查詢是否位於禁、限建或應特別保護地區)。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
要旨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者之執行事宜
內容
一、案經本部於本(94)年4月6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 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者,仍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但如係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如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等),考量其屬公共建設需要,且土地使用開發衝擊性較低,得免依上開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
(二)需地機關於申請徵收(撥用)土地計畫書內或協議價購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內未敘明已踐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後核准者,不得依同要點第11點要求辦理使用地一併變更編定。
二、自本函函頒日起算第3天,興辦事業計畫尚未奉核准者,均應依前項會商結論辦理。
三、略。
目前在第 4 頁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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