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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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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3月28日台(90)內地字第9005359號函
要旨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一)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後段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帶狀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分段計算。」依上開規定,對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採分段計算,而變成多個地價區段,除帶狀保留地頂端或底端外之中間地價區段分段計算時,應以其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而保留地頂端或底端之地價區段,應按毗鄰(以頂端地價區段而言,係指其毗鄰兩側及頂端毗鄰之地價區段,底端之地價區段,係指其毗鄰兩側及底端毗鄰之地價區段)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745214號函
要旨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內容
關於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查估其公告土地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9月5日台內地字第633420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公、私有土地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1項所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包括公有及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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