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種建築用地。
二、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事業,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三、國營公用事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協議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
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
五、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開發建設時,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完成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5月10日台(82)內地字第8206062號函
要旨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其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之適用範圍,為所有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內容
依本部69年8月14日台(69)內地字第41306號函釋:「徵收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免檢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有被徵收土地。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本部82年4月19日台(82)內地字第8279101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其適用範圍為所申撥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2年4月19日台(82)內地字第8279101號函
要旨政府機關因建設工程需要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上開函略以:「為配合六年國建計畫,其用地如經本部以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明確核示,凡不合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者,均可依其用途變更編定時,同意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俟核准撥用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為使公、私有土地處理要件一致,且縮短公共建設用地取得時效,於申請撥用非都市土地之公有土地時,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4月21日台(77)內地字第590731號函
要旨省自來水公司興辦自來水工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列舉之雜項工作物,使用山坡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說明六規定辦理
內容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牡丹一期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申請山坡地範圍內屏東縣牡丹鄉東源段939地號等3筆土地變更編定,請准免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乙案,請比照本部76年10月21日台(76)內地字第541304號函辦理。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附表二說明六修正後為第48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4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10月21日台(76)內地字第54130號函
要旨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興辦自來水工程(淨水場),使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免依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說明七規定辦理
內容
按自來水公司若興建機房等建築物,自應適用建築法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建築後再辦理變更編定。本案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為興建自來水工程,擬使用屏東縣獅子鄉新路段417地號等2筆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僅興建自來水工程(淨水場),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列舉之雜項工作物,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是其申請變更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附表二說明七之規定辦理。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附表二說明七修正後為第48條)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9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