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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二、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
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依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擴展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八七八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三條所稱「工業區」之範圍
內容
按非都市土地劃定之各種使用分區,係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為使地方政府執行有所依據,本部並訂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為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類別之依據。依上開作業須知六、(三)工業區之劃定原則3後段規定,工業用地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編定公告確定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單位,依六、使用分區之劃定原則辦理。是非都市土地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為工業用地,不論其是否開發,如經工業主管單位通知地政機關,依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劃定為工業區,即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稱之「工業區」。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一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二○五九號函
要旨興辦工業人受讓工業區土地或廠房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依規定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登記機關毋需再審核興辦工業人資格
內容
按「工業區土地或廠房於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受讓人以興辦工業人為限;其經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者,亦同。」、「興辦工業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已有明定。興辦工業人受讓工業區土地或廠房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已依規定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該興辦工業人之資格,受理登記機關當毋需再審核認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台(七八)內營字第七三四一一九號函
要旨生產事業以毗連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申請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其申請增加之毗連土地面積如在十公頃以上,在核准前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內容
一、查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發工業用地證明開發建築之山坡地保育區內農地,根據行政院七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七十六經字第四九Ο九號函示,僅可免受十公頃面積之限制(即面積可少於十公頃)。
二、復依本部七十八年七月七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Ο九六九二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說明一、(三)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徵得變更前、後各該類用地中央或省(市)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在核准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係以使用分區內大面積使用地之變更編定,涉及區域計畫分區之功能及使用區性質之變更而訂定之。
三、本案對於生產事業以毗連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核發毗連工業用地證明書,如其申請變更編定使用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與前述行政院函規定之精神不同,自難參照,仍應依本部前開管制規則,在核准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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