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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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
查「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及土地法第155條及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所組成,依法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有關「回饋金」計算依據之評定,非屬該委員會之職掌。
(按:89年7月5日「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按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規定:「本規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及土地法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之。」,即揭示其法源為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故該委員會掌理之事項依該組織規程第3條所訂「…二、土地改良物價額。…四、依法異議之徵收補償與估定之價額。…六、其他有關事項。」,其中第2款所稱之土地改良物價額與第4款依法異議之徵收補償與估定之價額,均係指土地法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價額或平均地權條例所稱建築改良物之價額;是以土地法或平均地權條例未列之項目,均非屬上開組織規程所稱之土地改良物範疇。(以下略)
(按:89年7月5日「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原組織規程第3條第6款修正後為組織規程第3條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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