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如條文附件。 |
本案同意 貴處所擬「申請人如持憑稅務機關函件或僅需瞭解實地坐落位置,以免測釘樁位為由申請土地複丈時,准予比照本部訂頒『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四點第四款第二目依基地號勘查費計收。」。
連江縣政府為受理申請土地歸還,申請人如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申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應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未登記土地測量費標準計收;如申請人係依同條文第一項就已登記為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申請人申請歸還或取得土地所有權,須經鑑定四週界址後,始能確定面積,得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土地界址鑑定費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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