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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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關於王○○君與他人共有 貴市○○段一七八地號等重劃土地及非重劃土地先行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王君為分割後取得價值增加者,其所取得之○○段一七九之四及一七九之五地號等土地部分為重劃時所有,部分為重劃後取得,該等土地嗣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及適用物價指數基數之認定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本部同意財政部意見(如附件),復 請查照。
有關李○○君與他人共有之 貴市○○段八三四、九七四地號等重劃土地先行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李君為分割後取得價值增加者,其分割取得價值增加部分及分割前後價值相等部分原地價之計算及適用之物價指數乙案,請依附件「重劃後土地共有物分割,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其再移轉時,如何認定重劃原有土地部分及共有物分割價值增加部分二者原地價之計算方法」辦理,請 查照。
有關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價值減少部分,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割後土地原地價之計算,請依附件計算公式辦理,請 查照。
一、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2項規定,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係以「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並非以「面積」為計算標準,惟分割後各宗土地所分算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如相等時(例如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或地價區段相同),以面積為計算標準,所得結果應無二致。
二、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者,依法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土地價值換算成面積時,難免發生無法除盡而有尾數之情況。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4條規定:「每一號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2位,2位以下四捨五入」,故無法除盡而產生之尾數,勢必由共有人之一承受,因而使此一共有人分割後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致須申報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此勢必增加共有人間協議分割之困難與糾紛,為便利地籍管理,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糾紛,類此案件仍以依照財政部68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32621號函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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