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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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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5月1日台(86)內地字第8679450號函
要旨工業區土地地籍整理作業費計費標準
內容
案經本部於86年4月25日邀集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臺北縣政府等9個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工業區土地地籍整理作業費計費標準,以經濟部業已開發施工完成之工業用地,按工業區規劃辦理測量、登記之作業費兩項為準,每公頃以3萬3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標準作業期程,以每一百公頃於八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11月29日台(85)內地字第8511328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僅需瞭解土地大略位置,其土地複丈費准予比照法院囑託辦理查封欠稅人土地案件依照基地號勘查費計收
內容
本案同意 貴處所擬「申請人如持憑稅務機關函件或僅需瞭解實地坐落位置,以免測釘樁位為由申請土地複丈時,准予比照本部訂頒『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點第4款第2目依基地號勘查費計收。」。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4年12月28日台(84)內地字第8416784號函
要旨受理申請土地歸還,其土地複丈費計徵標準
內容
連江縣政府為受理申請土地歸還,申請人如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申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登記,應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未登記土地測量費標準計收;如申請人係依同條文第1項就已登記為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申請人申請歸還或取得土地所有權,須經鑑定四週界址後,始能確定面積,得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有關土地界址鑑定費標準計收。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1年10月29日廢止;該規定業經檢討納入內政部91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該規定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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