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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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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六五)內地字第六七三六四五號函
要旨舉辦市地重劃時,地政、建管機關應加強聯繫,以免造成法定空地不足現象
內容
一、為避免重劃區原有建築物因實施重劃而致法定空地不足,今後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時,應與建築管理機關加強聯繫,凡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坵形後,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作為建築物之法定空地。
二、至為加強執行人口密度控制並避免今後辦理土地重劃可能發生之困擾,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時,應嚴格遵照建築法令有關規定保留法定空地。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核發之建照,其應保留與鄰地合併使用之土地,在未合併使用前不得作為任何建物之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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