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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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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於通知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該地區內為勘查或測量。其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五八三八號函
要旨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係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
內容
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涵義及其認定標準,指以人為方式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而致妨礙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實施而言。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內字第二九九○七號函
要旨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內容
所報關於新擬訂、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之開發方式疑義,請鑒核一案,在本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規定前,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式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業經規定整體開發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者,可照原規定之開發方式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字第二四四六Ο號函
主旨:為切實改善當前住宅問題,經核定「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一種,請即查照辦理。
說明:檢送「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及該措施肆所提「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各一份。
附:「改善當前住宅問題重要措施」
本院秘書處彙整之「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係為解決住宅問題、平抑房地價格之較根本性及長期性作法,請本院經建會會同內政部審酌配合推動實施。
「當前住宅問題因應措施方案」
三、(三)2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及都市計畫之擴大或新訂,原則上均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配合政府開發新社區或新市鎮,始得辦理,以增加住宅用地面積。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三七號函
要旨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內容
按「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係屬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既經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二三Ο八八號函核定在案,自應依院函規定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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