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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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 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 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
農地重劃之農路應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其需用土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之土地面積比例分擔之,重劃後並應將該農路用地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及第37條分別訂有明文;本案道路據來函所稱重劃前原為既成道路,重劃後仍予以分割保留並兼作農路使用,並登記為私人所有,核與上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之農路,尚屬有別,應無同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之適用。
70年度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區內尚未辦理權屬登記之農路、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用地,可依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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