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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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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79.1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4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8415065號函
要旨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為土地法第79條之1所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為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設定抵押權於他人,而就該地上權申辦預告登記,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復查「登記簿未記載禁止讓與之地上權申請移轉登記時,無須檢附原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地上權人以該地上權為標的申請抵押權設定者,亦同。」為「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2點所明定,故建請於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未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讓與或設定抵押權,俾便地政機關將該約定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配合管制。
(按:原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2點業已刪除)
土地法 《第 79.1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秘書處46年11月9日台46內字第6124號函
要旨實際分耕而未承領之分耕人,得就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預告登記
內容
一、交內政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依照台灣省政府45年4月1日(45)府民地督字第1605號令規定:『原以一人名義訂約承租之耕地,實際與其同一戶內之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親屬分別耕作,在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時,由原訂約之承租人承領者,依照行政院台43內字第4678號令規定,得由實際分別耕作而未承領耕地之分耕人,就其分耕部分申請保全承領耕地所有權預告登記』。查莊長○之父莊塗○死亡後,其母招贅林天○生育莊木○、林君○二人、該莊長○與莊木○、林君○二人乃同母異父之兄弟,自係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均為同胞兄弟(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號解釋),莊長○所承領之水田二甲八分三厘二毛八糸,實際上如既為其同一戶之兄弟三人分別耕作,揆諸前揭命令所定,似應准由實際分別耕作而未承領耕地之分耕人就其分耕部分辦理保全承領耕地所有權預告登記。」
二、經陳奉 諭:「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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