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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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
本案法院囑託測量之標示為土地,惟於現場依法院人員指示須測量地上建物位置並須計算建物面積,貴處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之「土地界址鑑定費」及「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方式計收,每筆土地計收新台幣4千元,其地上建物再依法院所指定勘測之建物面積以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經核尚無不合。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1年10月29日廢止;該規定業經檢討納入內政部91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該規定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查「每單位以……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計收。」分別於本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項目中已有明定,本案○○地號土地上原有4層建物,該建物如僅需對第4層辦理建物部分滅失測量,同意得依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分層計算方式,僅以第4層未滅失部分面積計算收費。
(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1年10月29日廢止;該規定業經檢討納入內政部91年10月23日訂定發布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該規定業經內政部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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