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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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
按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或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符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本案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原有建築物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其建物測量成果圖主要用途欄之填載,於合法使用原則下,同意貴處所擬意見,以使用現況填載。
(按:「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業於102年9月17日廢止,相關規定業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之認定標準,前經本部80年5月22日台(80)內地字第921582號函訂頒之「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0點已規定有案,惟貴管轄區內之非都市土地如有因實施「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適用地區者,則以各該辦法訂定發布實施之日期為準。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4條第1項第3款,87年2月11日修正為第279條第2項;該279條規定,另於95年11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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