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法 《第 6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41年5月26日台41內字第632號代電
要旨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內容
四一卯微府綱第甲字第0844號代電為請核示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及70條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一案,經飭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依照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倘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無論其為土地總登記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該地政機關均應負損害責任。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及第70條等條雖列於該法第2編第3章,但為強化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並依據其辦法意旨仍應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等語,核無不合,應如部議辦理,除行知內政部外,特復知照。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6

筆 | 2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