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6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023號函修正第2點、第8點、第14點、第15點、第16點
刪除第17點

第 1 點為建立地價之衡量基準,促進合理地價之形成,地政機關得視地價變動情形,於一定範圍之地區內選定及查估基準地。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之土地。

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為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之主辦機關。

第 4 點基準地之選定及查估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準備有關圖籍。
(二)劃分近價區段。
(三)選定基準地。
(四)查估基準地地價。
(五)審議基準地地價。

第 5 點第四點第一款之有關圖籍包括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
(二)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三)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第 6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影響地價因素,於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或其他圖籍上,劃分近價區段:
(一)行政區劃及土地利用之公法管制程度。
(二)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
(三)交通設施、公共公用設施、商業設施等之接近狀態。
(四)土地利用狀態。
(五)事業種別及繁榮程度。
(六)景觀及災害狀況。
(七)其他明顯影響地價之因素。
依前項因素劃分近價區段時,應以把握地價之同質空間為原則。

第 7 點基準地之選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代表性:以面積適中,具近價區段一般土地代表性為準。
(二)顯著性:以容易識別為準。
(三)恆久性:以不易變更形質為準。
(四)均勻性:以各地能均勻分布為準。
(五)完整性:以形狀方整為準。

第 8 點基準地之分布密度以一個近價區段設定一點為原則。

第 9 點基準地選定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成專案小組,就第七點所列原則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則予編號造冊。

第 10 點基準地以永久設定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原因而需更換時,應依第七點至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第 11 點基準地選定後,應推估其土地正常價格,其價格日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準。

第 12 點基準地地價應兼採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適當之估價方法二種以上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

第 13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決定基準地地價,並填寫基準地估價報告表,送請專案小組審議。

第 14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組成之專案小組審議基準地地價時,應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合理性。

第 15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組成之專案小組審議基準地地價後,應彙整成果報告送請內政部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第 16 點第十五點內政部專案小組認為某地之基準地地價顯不合理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檢討。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