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第 2 條
第 1 條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