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第 2 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