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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內容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
公布日期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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